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因保管条件限制,可能危及档案安全或者损毁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列入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经自治区或者市(地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行署)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同级档案馆提前接收入馆;(二)专业性档案,由同级国家档案馆代为保管;(三)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各级国家档案馆代管或者征购。征购档案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