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因保管条件限制,可能危及档案安全或者损毁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列入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经自治区或者市(地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行署)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同级档案馆提前接收入馆;

(二)专业性档案,由同级国家档案馆代为保管;

(三)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各级国家档案馆代管或者征购。

征购档案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