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整理立卷后,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将应当归档的档案据为己有。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