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彝族、苗族成员所占的比例可以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也应当有适当的人员,并且应当有彝族和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