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六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饮食娱乐、加工、维修服务等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的要求到环境保护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审批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已投入使用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