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三条已修改本规定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区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疗养区、风景名胜区。在上述区域内,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和本规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