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三章 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居民家庭使用发声设备产生的声响应控制音量和时间,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