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跨省引进用于饲养、销售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并接受监督检查。货主应当建立与调运规模相适应的隔离场(圈),调运的动物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隔离观察七天后,合格的方可用于饲养或者销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