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支持贫困乡村的通水、通电、通路、通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基本建设,实施茅草房、危房改造和生态移民等,改善贫困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9月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