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阻碍律师依法行使其执业权利的,依法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