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