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