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十九条已修改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切实保护环境的职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备人员,落实环境保护资金,把防治污染、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和综合利用作为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