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和本省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本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执行本省标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