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教师申请调离教育系统,必须在教育系统服务六年以上,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教育系统服务未满六年的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擅自离开教师岗位的,以自动离职处理,追回教育培养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