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在自治州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签订探矿权、采矿权行政管理合同,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