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民族利益和尊严;
(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和国歌音响;
(三)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四)含有淫秽、迷信、暴力、荒诞、丑恶的内容;
(五)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六)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贬低他人或者同类产品的内容;
(九)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