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其他专用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其他专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