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九章 科学技术奖励第五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奖励和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