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开展政府和民间多种渠道的对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和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以及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与境外研究开发机构、企业、学术组织建立科学技术经济合作关系,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依法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技术开发和技术工程承包业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