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七条有效研究开发机构实行院长或所长负责制。研究开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