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研究开发机构实行院长或所长负责制。研究开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