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代表参加视察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和时间保障,并尽可能提供方便。

代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在视察活动时间内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不脱产代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活动,按规定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