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必须经国家或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需新增检验、检定、测试项目的,应当按规定申请单项认证。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公正服务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计量数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