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法定和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计量检定、校准和测试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的计量标准具有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合格证;

(二)在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区域和项目范围内进行;

(三)执行现行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测试方法;

(四)从事计量检定、校准和测试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