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行为第二十条已修改销售商品房必须明示销售面积,并注明套内建筑面积及应当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按套或者单元销售的商品房,各套或者各单元销售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整幢商品房的实际总面积。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