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行为第十八条已修改经营者在农畜产品收购和农牧业生产资料销售过程中,应当正确使用计量器具,不得多收少计、缺斤短量。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