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使用国家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向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使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应当保证定期检定。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定期将计量器具检定情况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