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第十二条已修改禁止制造、修理、经营、安装下列计量器具:(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二)无检定合格印、证的;(三)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的;(四)用残次零配件组装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