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投诉、举报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