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八条已修改建筑散体物料的运输管理,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