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排放人、运输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向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供排水设施、水域、农田水利设施以及其他非指定的区域倾倒建筑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在供排水设施、水域倾倒建筑废弃物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城乡建设、水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排放人停止施工,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运输人停止运输。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