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居民违反本条例处置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袋装收集、定时定点投放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在指定地点投放或者随意倾倒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