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废弃物运输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鼓励采用水上运输等方式进行长途、跨区域建筑废弃物运输。经营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的,应当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配备符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道路硬化设施以及除尘、防污设施,设置建筑废弃物分类堆放场地,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船只运输建筑废弃物,应当保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不得向水域倾倒建筑废弃物。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