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废弃物运输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运输建筑废弃物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任人应当立即清除污染。责任人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清除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