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运输建筑废弃物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任人应当立即清除污染。责任人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清除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