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废弃物的装载。

施工单位发现运输单位有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改正;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