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废弃物排放人、消纳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一)建设工程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件发生变更的;

(二)建筑废弃物处置方案中装载地点、消纳场地或者现场分类消纳方案需要调整的;

(三)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一)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所属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三)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

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发证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