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排放人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场地平整、建(构)筑物拆除、建筑施工、河道清淤或者道路开挖的文件;

(二)核算建筑废弃物排放量的相关资料;

(三)建筑废弃物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废弃物的分类、装载地点、运输距离、种类、数量、消纳场地、回收利用等事项;

(四)与持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