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已修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