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耕地开垦专项资金,作为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不得平衡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土地开垦、整理和复垦。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由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留成部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等资金组成。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