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依法批准的农业开发用地,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土地使用期限一般为三十年,用于植树造林的为五十年,利用流动、半流动沙地植树种草的可以延长到七十年。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