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依法批准的农业开发用地,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土地使用期限一般为三十年,用于植树造林的为五十年,利用流动、半流动沙地植树种草的可以延长到七十年。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