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建房或者建造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挖塘养鱼和发展林果业;但是,发展枸杞、桑园、花木等特色经济作物的除外。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