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六条已修改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