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港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港口规划和建设第六条有效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港口总体规划及各港区规划的编制、修改,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协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协调、监督实施。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规划的调整、修改,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