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港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港口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港口业务的;(二)港口经营人超越批准范围、期限经营港口业务的。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