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撤消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并可以对责任组织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外地或者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举行、主持宗教活动的;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占卜、算命,看相、求签、驱鬼治病等活动的;

(三)宗教教职人员到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认可的场所举行、主持宗教活动的;

(四)未经批准开设宗教院校的。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