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设立商业、服务性网点,举办陈列、展览等活动,应当征得该场所管理组织同意,并报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