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设立商业、服务性网点,举办陈列、展览等活动,应当征得该场所管理组织同意,并报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