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指佛教的比丘、比丘尼、道教的道士、道姑;伊斯兰教的阿訇、依玛目,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牧师、宣教师、传道以及宗教团体认定的其他人员。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