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红十字会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有关法规、政策;

(二)依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吸收会员,发展组织;

(三)对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单位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和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工作;

(四)建立公路沿途救护站和街道居民卫生救护点及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救助机构;

(五)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部署,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六)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事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