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体育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本条例规定应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告知体育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处理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议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