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 健身保障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可以向体育主管部门投诉,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回复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