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各级各类学校,给予加分照顾。具体办法由省教育部门会同省侨务部门制定。

报考高等学校未被录取而本人愿意继续报考升学的,可以留原校继续学习一年,其学习费用按照应届学生标准收取。

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科技奖的侨眷,其子女报考各级各类学校,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