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理:(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五)无正当理由欠缴或者拒缴工会经费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